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的合同纠纷案例

—周庆国—

[摘  要] 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普遍实施,如何合理进行合 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越来越引起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重视,并尤其对合同总价包干后的价款的调整进行了相应探讨,供有关方商榷。

[关键词] 成本价; 合同价; 建筑法;合同纠纷


2010年1月6日常州某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科技公司)与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协商后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化工科技公司车间二及辅房工程(车间二为单层建筑,面积1286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辅房及附属工程),工期为从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算150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60万元,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按合同23.2条,包括施工期间及结账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涨跌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的风险等。该工程于2009年9月取得施工许可证,11月份编制预算,并与2010年1月6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即进场施工前的准备。工程于6月份开工后,由于建筑公司现场管理混乱,箍筋直径等未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甲方和监理要求停工返工等因素,影响了工程进度,且在此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合同价,并在7月14日开始停工,基础局部挖土未完,基础钢筋已扎,模板未立,参见相关照片。经过几个月的协调,甲乙双方未就价格达成相关统一意见。

化工科技公司认为: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化工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多次沟通、协商、发函未果,化工科技公司只能提起仲裁。

化工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是:1、建筑公司立即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恢复施工;2、建筑公司支付化工科技公司延误的违约金11.8万元(暂计算至2010年11月8日(约定竣工日期),从2010年7月14日起,按每天人民币0.1万元计算至实际竣工交付之日);3、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化工科技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20万元;4、钢筋箍筋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要求,需重新返工并重做试验;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仲裁反请求述称:建筑公司与化工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前对化工科技公司的工程预算价为205.33万元(不含柱间支撑及钢吊车梁的制作安装部分),经双方多次协商,确定工程造价为160万元(不含柱间支撑及钢吊车梁的制作安装部分)。建筑公司处于劣势地位,低于成本价格签订的合同。但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化工科技公司不仅不断提出变更,而且局部地基需要处理,导致工期相应延误,更加上由于工期延误而导致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施工单位风险的承担范围,要求化工科技公司增加工程造价,而化工科技公司认为是合同包干价不予增加。更加上由于化工科技公司付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才被迫停工。建筑公司多次就工程价款、已完工程量、付款数额、停工损失等于化工科技公司协商,终因化工科技公司自恃业主的优势地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顾工程质量,无理要求低于成本价施工,拒不承认停工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复工意见。建筑公司认为:化工科技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签订低于工程成本价的合同,不仅违反公平等价的原则,也无法保证车间的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建筑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是:1、撤销建筑公司与化工科技公司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化工科技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工程损失人民币20万元;3、化工科技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20万元;4、仲裁费用由化工科技公司承担。  

化工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建筑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已多次严重违约,并以合同造价过低为由恶意停工至今,其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化工科技公司完全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建筑公司撤出工地。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完全是公平和合理的,不存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建筑公司签订低于工程成本价的合同。

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化工科技公司利用业主的优势地位,要求其签订低于工程成本的合同,违反了公平和等价原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并要求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按实与化工科技公司结算,并要求化工科技公司赔偿其停工损失。

合同价款是否低于成本价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鉴于化工科技公司与建筑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问题争议很大,2011年2月22日,仲裁庭就决定化工科技公司车间二工程委托我们咨询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鉴定测算。

我公司根据2010年12月份的材料价格与2010年5月份预算报价时的材料价格比较,钢筋、砼等价格超过5%,其它材料价格超过10%,要求增加未完工项目材料费用23.785万元。根据常建[2010]265号文通知,人工工资调整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人工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需增加未完工项目人工费6.247万元,人工费材料费小计30.032万元,增加规费及税金后合计要追加费用32.436万元。

我公司认为:我国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较先进的施工装备,生产合格的建筑产品的定额水平测算出来的,是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郝用量、提供统一的可靠的参数。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有相应的权威性。这些定额和指标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建立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施工单位的报价与预算定额存在一定的正关联,如果施工单位的报价严重脱离定额的消耗指标(本案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下浮了22.08%,更由于相应因素的影响,如果追加费用后与合同价比较相应下浮了32.71%),则可视为低于成本价。

根据地方建管处、建设方、咨询公司、施工方的协商,建设单位由于考虑工期因素影响,不准备再换单位。施工单位考虑到前期的投入和社会影响的因素,还是继续希望与化工科技公司合做的态度,承诺把工程继续施工进行,并做出由于协商未成擅自停工,愿承担由于停工对建设单位带来的影响的相应损失。

最终达成如下协商纪要:

经协议双方商定,就“常州市某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间二”施工事项补充如下协议条款:

一、    施工范围:常州市某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间二的所有土建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本工程实行土建及水电总承包)。

二、    合同工期:150日历天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由于雨雪天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影响,由监理及甲方签证认可,则工期顺延。

三、    文明、质量保证合格标准。

四、    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    竣工结算:

1、本项目于2010年7月14日前已完基础工程按乙方投标书中的单价计算,未完工程依据2004计价表及江苏省现行相关行业规定结算;

2、未完工程分部分项中的利润不予计取,分部分项中的管理费按70%计取;

3、未完工程措施项目中,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临设费按费率的1%计取;

4、未完工程材料价格的确定:水泥、砼、钢材、黄砂、石料、门窗、马鞍板、砖等由甲乙双方在进材料时双方确定价格,其他材料按每月常州市武进区信息价中的供应价平均价计算;

5、钢材数量的确认,由施工方根据图纸及变更翻样,由审计单位审计后确认计算;

6、土方工程按原标书中数量结算,土方运输按场内运输一次计算;

7、开工前期的排水、清理项目等按800元补贴结算给乙方包干使用;

8、高支模等专家论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    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为:按施工节点结算付款,每次付款付至工程节点的95%,质监站预验合格后,编制总结算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审计完毕),7天内付至总结算的95%,余款(除防水外)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防水保修款在5年保修期后一次付清。

七、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所签订“常州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二”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原施工合同( 2010年1月6日 签订)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原合同其他条款仍有效。

八、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对上述事件,分析如下:

1、   目前建筑市场中,由于竞争激烈,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不惜低价恶性竞争,而建设单位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工程造价压至最低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该案例工程的造价经鉴定明显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性竞争。按此造价施工,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危及人身安全,故才经当地建管处等多方协调协商,最终双方各自让步,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造价范畴内。

2、   该建筑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应当对所承揽的工程有科学和合理的预算,但其在明知工程造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仍与化工科技公司按低于成本的造价签订合同承揽工程,且在施工中要求化工科技公司调整造价,在遭拒绝后立即停工。有些企业往往先以低价拿到工程,由于中标价太低,为了维持项目运转,采取了各种索赔手段,有的甚至干起了偷工减料损害质量利益的事。我认为建筑公司对停工带来的双方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对其因停工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自负,并对化工科技公司的停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无条件赔偿相应损失。

3、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监管措施不到位的一些问题。虽然目前常州市也约定了判别或限制低于成本价的相应规定,但也有很多缺陷,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结合不够,同一工程不同专家会有认定不同的结果。因此目前最关键的是完善和健全相应统一标准和制度,判别原则、方法和程序。很明显建设单位当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也去建管办等部门办好相应手续再开工的。但归属哪个部门去确定和把关这个项目的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便在开工之前就把相应的有可能造成以后的造价纠纷的矛盾尽早确定解决是我们相应主管部门应尽快解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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